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7 14:47 | 来源: 市物协 | 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人资委)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发挥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当好行业协会的助手,更好地为委员会成员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资委的性质
第二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是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二级机构,接受重庆市物协的领导和重庆市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照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章 人资委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 《章程》和本办法的内容,加强物业行业人力资源发展工作的理论研究,搭建行业内外人力资源工作者交流平台,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健全物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和制度,推动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为促进重庆物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四章 人资委的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全国物业行业结合重庆物业行业总体发展趋势,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定期发布物业行业人才发展报告;
(二)对行业人力资源发展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对行业薪酬体系、人才管理、重庆物业品牌等方面进行研究;
(三)统筹全市物业行业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和管理规范,推动重庆物业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以及学历教育引导工作,通过重点培养、优先推荐等方式发挥其引领作用,实现行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加强物业行业人才管理工作。完善行业核心优秀专业人才档案管理体系,协助各专委会做好专业人才能力评价、推荐和培训工作,加强对物业行业人才诚信建设,进一步完善会员物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搭建相关各方交流平台,引进物业各专业人才;
(六)完成重庆市物协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其委员由重庆市物业行业人员、重庆市人社局、市建委岗培中心、大专院校、物业管理培训机构等派员组成。其中,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共15名组成人资委常务委员会为办事机构,分为人力规划部、理论研究部、教育培训部、能力评价部、人才交流部五个部门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人资委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集委员会议;
(二)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召开各类培训工作;
(三)利用科技手段完善成员档案管理体系;
(四)制定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物业管理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人资委常务委员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人资委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人资委办公室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人资委常务委员会议由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事不能主持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授权秘书长主持。
第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规定:
(一)主任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与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一致,经会长会同意可连任。
主任委员经会长会议审查并批准,其他副主任委员经委员大会投票表决产生。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工作变动的,不影响其任职,应当在人资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报告工作;
(四)审查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履行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委员的组成及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当然为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委员单位委员,应推荐该单位一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高级(公司级)管理人员作为该单位管理人员为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委员,鼓励非会会员单位推荐项目经理成为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热心物业管理工作,具有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二)委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三)委员应具有5年以上物业行业人力资源专业从业经验,熟悉人力资源工作内容,并能独立管理。
(四)非会员单位个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人力资源管理师等职业资格证书优先。
(五)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不取报酬。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对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的相关研究成果的权利;
(五)经授权可以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权利;
(六)享有加速能力提升权益。包括免费参加公益讲座或专业培训;推荐优秀委员加入CIH;参加论坛享受VIP优惠;可参加专业人才培训后取得专业人才职务证书等;
(七)享有知名度提升的机会。参加优秀物业管理人才评选或被推荐参加物业项目经理工程师评审;推荐成为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均可经指导后通过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官方平台发表论文等。
(八)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经审核后的专业视频教学内容或纳入物业管理网络教学平台供物业从业人员点击播放。优秀成员可推荐成为培训机构培训师进行物业管理知识传播。
(九)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工作变动,不影响其委员资格。
(十)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利益的行为;
(三)积极参加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各项职责的落实;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人资委常务委员会为人资委常设办事机构组织,工作地点设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副主任委员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日常运行等工作。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办事机构设人力规划部、理论研究部、教育培训部、能力评价部、人才交流部五个部门,每个部门负责人设置AB角主持开展工作,可招聘专职(兼职)秘书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协助市物业管理协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开展;
(二)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成员档案管理、人力资源规划、人才培养与发展;
(三)负责编制教学大纲和培训方案;
(四)负责对目前重庆市物业行业人力资源相关课题的调研并出版相应参考或示范文本;
(五)负责管理委员会所有委员的组织与实施;
(六)负责委员档案的建立与更新、档案管理和保存;
(七)负责物业专业人才诚信资料证明与考核;
(八)负责物业管理专业人才诚信建设的考核、考评并对委员诚信进行建档;
(九)负责《物业专业人才档案管理办法》、《物业专业人才诚信管理制度》、《管理委员会廉洁管理制度》、《物业专业人才承诺书》的拟定及修订工作,定稿结果报市物业管理协会批准后实施;
(十)负责《物业专业人才教学管理办法》的拟定及修订工作,定稿结果报市物业管理协会批准后实施;
(十一)负责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并对继续教育结果进行考试,合格者建立继续教育档案并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十二)配合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对岗位技能进行培训,对考试合格的根据协会要求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物业专业人才通过培训考核和管理委员会评审,可授予《重庆市物业专业人才认证证书》,已通过物业管理师考试的免于考试,但须通过评审;
(十三)负责定期组织人才管理委员会之间的沟通交流,负责外省市物业管理协会涉及人才交流的接待工作;
(十四)积极参与行业的各项课题研究,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献言献策;
(十五)负责人力资源委员会财务预决算执行工作;
(十六)市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财务往来使用市物业管理协会账户,专委会实行自负盈亏,为非盈利性自主经营。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与第三方单位合作开展的服务性收入;
(二)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三)政府部门资助及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经费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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